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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系列之:征地手续不齐全 律师现身演绎细节定成败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06

 李先生是安徽省A县A村人,世代生活在A村,以农作为主,生活虽不富裕但也过得自由惬意。2014年3月18日,A县政府为缓解A县交通拥堵状况、促进A县经济发展,组织实施该县道路工程建设,决定征收A县A村集体土地,  2014年4月25日,A县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公告中公布了征地的范围、补偿方式等内容,李先生承包的集体土地也在此次的征收范围内。2014年6月2日,A县政府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将补偿方案对百姓进行告知,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多数百姓未同意此补偿方案。然而,对于多数百姓的意见,相关部门却置若罔闻,继续按照此补偿方案进行。2015年6月13日,A县政府在未告知李先生的情况下,私自强制征收李先生13.8亩大棚菜地并拆除房屋一间,钢管大棚、水塔各一个及其他附属物。看着自己辛苦劳作的成果被这样糟蹋,再想想自己家主要靠这些农作物为生,感觉一下子断了经济来源,李先生内心抑郁难以排遣,决定一定要讨要一个说法。在经过一番打听,李先生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所的韩建业律师,在同韩律师多次电话沟通后,决定亲自带材料到凯诺律所面谈。李先生到京后受到了韩建业律师的热情接待,经过韩律师对案情的分析后李先生十分满意,当即决定委托韩律师为其维权。

  【办案掠影】

  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李先生的材料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虽然A县政府的违法点比较明显,但是,想要一举拿下县政府只靠目前手里仅有的证据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韩律师当即指导李先生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提供此次征地过程中的相关批文。

  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律师顺利的拿到了此次征地过程的相关批文,在对到手的材料进行分析整合后,律师发现,A县政府此次征收集体土地进行道路建设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这种情况下,A县政府的行为就缺乏了征地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土地征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韩律师获得了战胜县政府的有力证据。

  由于农作物收入是李先生家庭生活的唯一来源,出于对李先生当前情况的考虑,律师还是希望可以尽快的为李先生拿到满意的补偿,缓解李先生的家庭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韩律师联系到A县政府的负责人,希望就李先生的情况进行谈判。由于韩律师多年在全国各地的形成的办案经验,A县政府并不敢对韩律师有丝毫怠慢。在谈判过程中,由于律师有A县政府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因此律师一直在谈判过程中占上风,律师结合法理与情理同A县政府进行了长达四个小时的谈判工作,最后,终于为李先生争取到了满意的补偿结果。目前,补偿款已经下发给李先生。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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