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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之审判观点汇编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6

本期10件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第2 期,这批案件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这批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

案例1: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裁判要旨:征收补偿价低于市场价,政府败诉。

基本案情: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中指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被拆迁人孔庆丰认为补偿的价格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

案例2: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要旨:征收决定侵害被征收对象的补偿选择权,政府败诉

基本案情: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何刚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政府最终采取了货币方式补偿何刚。何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案例3: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要旨:住宅想按照商用房标准补偿,房主败诉

基本案情:霍佩英的房屋被认定为“住宅”,而其提交了相关的营业执照,想证明自己的房屋是“非住宅”,以获得更高的补偿。因政府将房屋认定为“住宅”,霍佩英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霍佩英因营业执照是2008年到期,而拆迁发生在2013年,而且其房屋类型登记上也写明“住宅”而败诉。

案例4: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

裁判要旨:合法建筑与违建一起被拆,缺少法定依据,政府败诉

基本案情:被拆迁人廖明耀的房屋一部分是合法建筑、一部分是违建,但是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违建的过程中,还将廖明耀的部分合法建筑一并拆除。廖明耀为此起诉。经法院审理,由于政府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明耀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因而被法院认定为行政行为违法。据了解,此案后经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廖明耀与政府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拆除其全部房屋达成和解协议。廖明耀撤回起诉,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案例5: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裁判要旨:拆违也要提前通知,不通知算违法

基本案情: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的违法建筑被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政府拆除后,提起行政诉讼。虽然他们的房屋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但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政府在强拆时,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而且是在凌晨5时(休息时间)进行,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6: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要旨:政府告知评估结果,程序违法,被判败诉

基本案情: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委托评估公司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后,没有将评估结果告知被拆迁人艾正云、沙德芳,就作出了补偿决定。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将评估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两人对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例7: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不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应当及时纠正

基本案情: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接到株洲市规划局对沈富湘株规罚告字(2010)第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株规罚字(石2013)第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按照株洲市规划局的授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虽然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对沈富湘违法建设进行协调等工作,但未积极采取措施,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未到位,属于不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拆除沈富湘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8: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裁判要旨:公共利益需要,合理补偿后,可以依法征收

基本案情: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株洲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

案例9: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要旨:先发布评估机构,再作出征收决定,被判违法

基本案情: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12月8日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但商城县人民政府直到2012年12月24日才作出《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即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与《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10: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

裁判要旨:未在法定期限举证,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承担败诉后果

基本案情: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廖明耀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判决生效后,廖明耀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经安远县人民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廖明耀与龙南县人民政府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拆除其全部房屋达成和解协议。廖明耀撤回起诉,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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